企法部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指出,本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一、《规定》修订背景
2010年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局,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等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这些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对2010年规定进行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修订原则
修订工作坚持“开门立法”,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规定》修订中;二是坚持依规依法修订,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注重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衔接,继承创新、破立并举,规范的同时也为进一步探索创新预留了空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相结合;四是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52条,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新增1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具体分总则、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和附则七章,科学、全面地制定了一整套经济责任审计体系。
1.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明确审计评价内容。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3.调整责任类型。将2010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
4.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5.扩大审计对象范围。较之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相比,本《规定》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至:(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6.党内责任追究。加强党内责任追究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一个政党法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既能够保证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又能够保证责任追究行为自身的公正性,从而防止党内权力的滥用。《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规定》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并不局限于在其任职期间进行,同时规定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7.中央与地方联系。从表面上看,《规定》仅仅是对行政首长个人的监督,其实质是对地方政府各项行政职能形式情况的监督。也正是这种双重的监督,形成了经责审计与中央和地方间关系的内在关联。《规定》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做出的具体要求:(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8.对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9.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审计更加具体化、明细化。《规定》要求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七个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济责任审计。
四、相关工作建议
1.加强学习培训。一方面对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组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规定》,促进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以较高的政治站位、有力的工作举措,带动各部门和各权属企业提升审计能力,切实推动规定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使有关领导干部了解《规定》要求,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2.树立工作目标,形成联动关系。审计部门依据新规定确立工作目标,内部分解任务,整合人才资源,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与时俱进,把握新时代新要求,激励新担当新作为;各部门间要相互联动,密切联系,通力配合,确保完成任务。
3.沿问题导向开展工作,形成思想合力。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认真对标对表、自检自查,切实解决固有问题,抓好队伍建设,坚决抵制“七个有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